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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红糖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05 12:45: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CY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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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CY04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CY05期,涉及我区1家餐饮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金奇即时豆腐坊销售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金奇即时豆腐坊经营的红糖馒头(购进日期:2021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红糖馒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货值经营小,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三点第(1)则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1〕54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红糖馒头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15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3015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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