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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和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期)

2021-11-03 17:16: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日,广东省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期)。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期)

近期,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浰源镇好宜家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和香芹,阳明镇中心市场卢月如档销售的韭菜,和平县翠竹峻杰超市销售的韭菜和农夫砂糖,和平县九子岗雪糕店销售的芝麻汤圆夹心冰棍,和平县百盛超市销售的菠菜,和平县迎宾海鲜店销售的罗氏沼虾、花蟹(兰花蟹)和多宝鱼(大菱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2021年7月15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浰源镇好宜家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香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7-15)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韭菜“镉”项目不合格,香芹“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8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64号)

2.2021年7月1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明镇中心市场卢月如档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07-16,散装)5)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62号)。

3.2021年8月1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翠竹峻杰超市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08-10,规格:散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韭菜“镉”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9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78号)

4.2021年8月1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翠竹峻杰超市销售的农夫砂糖(标示规格型号:110克/包,标示生产厂家:普宁市里湖恒丰食品厂(分装),标示生产日期:2021-04-10)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农夫砂糖“色值”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79号)。

5.2021年7月15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九子岗雪糕店的芝麻汤圆夹心冰棍(生产单位: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11,规格:65克/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72号)。

6.2021年8月12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百盛超市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21-08-11,规格:散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韭菜“克百威”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76号)

7.2021年8月12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迎宾海鲜店销售的多宝鱼(大菱鲆)(购进日期:2021-08-26、)、花蟹(兰花蟹)(购进日期:2021-08-26、)、罗氏沼虾(购进日期:2021-08-26)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多宝鱼(大菱鲆)和罗氏沼虾“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花蟹(兰花蟹)“镉”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6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75号)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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