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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03 17:11: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第17号)。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17号)

2021年7月及8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家家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野山椒(小米椒)经抽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家家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经抽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振兴超市有限公司南门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湖南湘军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军酒经抽检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浓香型白酒》标准要求。现将上述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野山椒(小米椒)和老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领取到湘乡家家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野山椒(小米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湘ZX(检)(2021)第〔0750009〕号和老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湘ZX(检)(2021)第〔0750018〕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昆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从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的熊忠立处购进的老姜,购进20公斤,进货总额200元;野山椒(小米椒)是从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的长沙市黄兴镇千众蔬菜经营部购进,购进10件,50元/件,进货总额500元,总进货金额700元。当事人2021年7月1日购进批次老姜、野山椒(小米椒)除去损耗外已全部销售完毕,老姜销售价格13.98元/公斤,销售金额279.54元,野山椒销售价格9.98元/公斤,销售金额622.08元,共计销售总额901.62元,利润201.62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1.62元,罚款3000元,合计人民币3201.62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生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振兴超市有限公司南门店经营的生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湘ZX(检)(2021)第〔0750030〕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昆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从长沙县黄兴镇好姜好蒜蔬菜批发部购进上述批次被抽检生姜,购进数量100公斤,购进价格11.5元/公斤,进货金额1150元。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生姜于2021年7月2日前除去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96元/公斤,销售金额1531.20元,利润381.2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1.2元,罚款3000元,合计人民币3381.2元,上缴国库。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湘军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领取到湖南湘军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军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A2021-J35507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昆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3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实,湖南湘军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湘军酒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52%vo1,生产日期2015年10月6日,样品数量:4瓶,抽样基数:100瓶。湖南湘军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正式停止生产,至今未恢复生产,期间未对外销售,并每年已按照要求填写了停产报告。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于2021年9月2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上述96瓶不合格湘军酒进行了销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6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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