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省东北绿野富硒特产店(经营者为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在淘宝网销售的、标称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粉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东北绿野富硒特产店(经营者为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在淘宝网销售的、标称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粉条(标称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6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
经营者信息:东北绿野富硒特产店(经营者为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经营者地址:海伦市海兴镇民醒村3组。
标称生产企业信息: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祥共路5公里处。
二、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被抽检单位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于2020年12月16日从供货商海伦市潘丽娜粉条商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袋,经营者已组织召回。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绥化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对异议予以认可。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产品是供货商潘丽娜粉条商店将其在早市购买的散装粉条,冒用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的外包装袋进行包装,并销售至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
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对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销售不合格马铃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1〕90号)。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供货商海伦市潘丽娜粉条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海伦市潘丽娜粉条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海伦市潘丽娜粉条商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并处罚款6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检疫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备注 |
1 | 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祥共路5公里处 | 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 | 海伦市海兴镇民醒村3组 | 马铃薯粉条 | 1000g/袋 | 中天 | 2020/11/16 | 铝的残留量 (干样品,以Al计) | 295 mg/kg | ≤200mg/kg | 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 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对异议予以认可。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是供货商海伦市潘丽娜粉条商店将其在早市购买的散装粉条,冒用海伦市天意薯业有限公司的外包装袋进行包装,并销售至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 |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