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7期)。
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
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7期)
现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单位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浦口区乐玛特超市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生姜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从点将台农贸市场内南京市浦口区宁聚农产品中心购进,共购进10kg,进货单价为9元/kg,销售单价为15.6元/kg。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生姜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点将台农贸市场检测报告等材料。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张贴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不再进购和销售该农产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轩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冰鲜黄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冰鲜黄鱼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10日从宣城市钟氏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进货价格为38.53元/kg,销售价格为49.80元/kg。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的相关票据、抽检批次冰鲜黄鱼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等,并如实向本局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浦口区佰嘉生活超市店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韭菜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从邹文兰处购进,,进货数量为5kg,进价为3元/kg,销售价为5.98元/kg。当事人提供了供货人的情况说明,并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本上进行登记。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家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腐乳(口感细腻)(规格:280g/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24日)、香辣腐乳(口感细腻)(规格:335g/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24日),经抽样检验均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香辣腐乳规格280g/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24日,销售价3.64元/瓶,成本价3.45元/瓶;规格335g/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24日,销售价4.41元/瓶,成本价3.73元/瓶。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香辣腐乳(280g/瓶)共计660瓶,香辣腐乳(335g/瓶)共计612瓶,全部销售给淮安优享惠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黄豆供应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食盐供应商资质及检验报告,酒精供应商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剁辣椒供应商资质、检测报告及购货票据,氯化镁供应商资质及检验报告,消泡剂供应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积极查找不合格问题原因。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查找食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540.2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家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腐乳(规格:280g/瓶,生产日期:2021年2月27日),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南京华亿腾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生姜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6日从南京市江宁区梁航航蔬菜经营部购进,进货数量为35kg,进价为8.86元/kg,销售价为13.6元/kg。当事人现场提供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提供涉案生姜的检测报告。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对涉案生姜的进货查验义务,接到检验报告后能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7.4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江海英百货超市销售的蓝莓味李果,经抽样检验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蓝莓味李果是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从南京航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进价为9元/罐,销售价为12元/罐。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蓝莓味李果生产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张贴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不再进购和销售该食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改正违法行为,索取了该批次蓝莓味李果生产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检测报告,并对不合格蓝莓味李果进行召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熊凯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香蕉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从南京市浦口区顺其自然果品店处购进,共购进8kg,进货单价为5.6元/kg,销售单价为6元/kg。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香蕉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等材料,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张贴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不再进购和销售该农产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刘必霞百货店销售的手工蒸蛋糕(原味),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手工蒸蛋糕(原味)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从南京嘉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进价为17元/kg,进货数量为2.5kg。当事人现场提供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手工蒸蛋糕成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对涉案手工蒸蛋糕的进货查验义务,接到检验报告后能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2.7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灿灿水果店销售的老挝香蕉和金黄蕉,经抽样检验均因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老挝香蕉和金黄蕉是当事人2021年7月1日从南京市江宁区小赖果业经营部购进大箱金蕉15件,单价为45元/件,共计675元,每件8kg,进货单价为5.6元/ kg。当事人根据涉案香蕉成色的不同将其分为老挝香蕉和金黄蕉对外销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照片复印件、检验结果报告单,如实向本局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张贴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在购进食品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并且在发现产品不合格后,立即主动采取了下架召回措施,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67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谊购生鲜经营部销售的洋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鸡蛋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从南京市江宁区永财禽蛋销售部购进,共购进35kg,进货单价为8.86元/kg,销售单价为11元/kg。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鸡蛋供货商资质、进货收据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张贴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不再进购和销售该农产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2.8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谊购生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香蕉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从南京市江宁区魏桂玲果品经营部购进,共购进8kg,进货单价为4.5元/kg,销售单价为5.16元/kg。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香蕉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等材料,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张贴了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不再进购和销售该农产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