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9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9号)
一.不合格桶装水基本情况
名称:桶装水;《检验报告》:(NO:202125424);抽检日期:2021年7月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区财进宝纯净水厂;检测结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0月21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销售桶装水关于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6月5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盟村4区98号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地面积240㎡,办理有编号为SC10633100402050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检验报告》反馈,当事人所售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CFU/250mL)实测值2/1/0/0/0,标准指标为n=5,c=0,m=0,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经查,2021年7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这批桶装水共10桶,其中7桶(包含水桶)以亏本价5元/桶售出给抽检公司抽检,剩余3桶存于仓库,后得知该批次桶装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将剩余3桶水送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检测,并未对外销售。该水厂桶装水,生产成本(不含水桶)为2元/桶,销售价为5元/桶;水桶的采购成本与售价均为10元/个,本案货值15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桶装水的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违法经营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可以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桶装水的合格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桶装水产品检验造成。当事人已停止桶装水经营,并承诺关闭水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