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涉及天津市河东区李晓力麻辣烫店采购的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菜(抽样单编号: DC21120102111132260,购进日期:2021年8月10日),不合格项目:啶虫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以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3.5公斤油菜。上述油菜被抽样2.5公斤,1公斤销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次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鉴于涉案食品原料不是当事人生产的,当事人已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留有进货凭证。并且涉案食品原料除被抽检公司购买后用于监督抽检外,剩余的食品原料,未用于加工食品使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此案移送到涉案商品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桥不罚〔202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