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柳州市森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柳州市森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森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柳州螺蛳粉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1110000104940008 | 样品名称 | 柳州螺蛳粉 |
生产日期 | 2021-06-02 | 型号规格 | 280g(调制干米粉100克、调料包180克)/袋 |
标称生产 企业 | 柳州市森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被抽样 单位 | 北京百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霉菌 | 检验机构 | 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柳州市森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柳州螺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采购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柳州螺蛳粉食品原料时依法查验供货商的相关合法资质,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建立有台账,能说明上述产品原料的进货来源,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进行产品召回,并开展自查工作。共召回上述批次柳州螺蛳粉185袋。当事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等义务,亦无任何关于食用上述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或反映,并能如实说明其生产上述产品原料进货来源。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柳州螺蛳粉行为的违法情形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柳州螺蛳粉行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柳州螺蛳粉185袋;2、并处55000.00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持证亮证合法生产经营,其生产经营场所通过审批部门审批。经过分析排查可知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打碎粉头进行和料,部分从业人员手部卫生没有达到要求,不按要求着装、戴帽、戴口罩。
企业整改情况:已进行整改。
整改复查情况:已进行整改。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