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1年4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1年4号)
在2021年区本级抽检中,抽检了株洲县渌口区漉浦超市销售的早春绿茶,经抽样检验发现: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现将此批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分别为:NSTS SJ(2021)041-364、早春绿茶、2021-01-02。
生产者名称: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者名称:株洲县渌口区漉浦超市
销售地址: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7月21日我局在国抽平台系统中收到关于株洲县渌口区漉浦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县渌口区漉浦超市位于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该超市共销售批号为2021-01-02的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早春绿茶30包,规格400g/包,共计12公斤,货值820元,至核查日止已销售28包,2包封存扣押。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超市暂停销售、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但因该产品进货数量少,抽样产品生产日期为1月2日,至7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进行召回,产品销售已28包,又无销售台账,故无法召回,2包封存扣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我局于7月23日对其立案,进行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销售的茶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做以下决定:1、要继续认真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发布不合格茶叶召回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2021年9月28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1】第0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根据该超市抽检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二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