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期)。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广东二级站送达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辖区1家生产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顶香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顶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福建顶香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顶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为1.8L/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酸价项目检出值为1.2mg/g(标准指标≤1.0mg/g),不符合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2021年7月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共生产顶香食用植物调和油60瓶,均已销售。
(三)产品控制情况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该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企业依法暂停生产,并于7月6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长,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四) 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在送达报告同时检查了该公司的产品留样记录和留样样品,留样真实、有效,并于当天对该公司同批次产品留样(顶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年03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酸价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501202100263)。因该批次产品已出厂并于流通环节销售、存放较久,产品出厂后在流通过程中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均可能引起酸价超标,导致流通环节抽取样品不合格。因此,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顶香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酸价项目不符合要求是生产环节造成的,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予以销案。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