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1日,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2号)。
漳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2号)
本局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PA0ZMQE486998F6),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2021年4月22日,本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天鹅小区店销售的罗汉笋(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3-15;生产厂家:湖北世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漳河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查,该产品由当事人隶属企业(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配送中心)于2021年3月17日从荆门市展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配送到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天鹅小区店10袋,合计2.5公斤,截止案发,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样品2袋)。该批次食品进价7.5元/袋,含税销售价为14元/袋,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65元。当事人属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由其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当事人隶属企业在购进涉案罗汉笋时,配送中心索取并保留了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复印件、生产商及供货商经营资质资料,且如实记录了罗汉笋购进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并能说明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二氧化硫属于理化指标,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时无法用肉眼等感官方式进行辨认,应当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到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非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存储不当等导致不合格。进一步要求经营企业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第三方检验报告,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荆门市漳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