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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元 浙江绍兴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不合格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1-08-12 16:59: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杨关海销售不合格黄鳝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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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杨关海销售不合格黄鳝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1330602310431744

样品名称

黄鳝

购进日期

2021-06-14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杨关海

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07-1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07-14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15.5斤),货值(852.5元);已销售数量:(15.5斤),库存数量:(0斤)。
  (2)封存库存数量:(0斤)。
  (3)召回数量:(0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
上述黄鳝已全部售完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2021年08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之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3、已于(2021年8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1〕343号。具体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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