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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免费也需告知——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九

2024-04-25 14:25:40 中国质量报

即使免费也需告知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九

□ 本报记者 胡锡丰

“要把免费区分来看,现实中大多数的免费实际上与单务合同的无偿赠予所表达的免费概念并不相同。”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道。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然而免费也有很多种情形。

“说是免费,其实大多数情况都不是免费的。”河山讲解道:“比如说奖励属于双务合同,消费者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才发生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奖励。赠送和试用也是一样,买一赠一是一种让利,属于有偿行为,让消费者试用也是要达到某种目的。”

除了以上几种有偿的免费形式,完全免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完全免费也就是单纯给消费者好处,消费者不承担任何义务。这种情况就属于无偿的单务合同,因为属于赠予,消费者接受后实际上也形成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关系跟奖励、赠送、试用的性质完全不一样。”

除此之外,《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更加强调事先的告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河山指出,告知在其中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双务合同有偿的免费和完全无偿的单务合同的免费所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也有所区别。

河山介绍,“如果完全是无偿的单务赠予合同,产品或服务有瑕疵,经营者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比如碗烧得不圆,但还能正常使用,其主要功能不受影响。但是如果经营者故意不告知产品或是服务有瑕疵或者保证没有瑕疵,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消费者因为这种瑕疵遭受了损害,经营者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相对而言,有偿的双务的免费比完全是单务的无偿赠予所要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更重一些。”

“如有瑕疵,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告知,消费者因为瑕疵找商家退货,经营者就要按照价值赔偿。”河山说。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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