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丸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166号
当事人:上海丸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36号2幢1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焦卿
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在运输已申报进口的仓储货物出区过卡口时被查获所运货物与提交的核放单所列货物不符。
经查,当事人提交的6份核放单所列货物仍存放于当事人区内仓库未装车过卡出区,货物价值1653787.5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清单、核放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验通知单、海关货物查验作业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