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交(非)罚字﹝2023﹞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交(非)罚字﹝2023﹞第1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8 |
处罚内容 | 1.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 |
违法事实 | 2021年08月05日02时21分,周新驾驶车牌号码为赣CJ9735的车辆途经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在长沙县X002线K10安沙镇和平村(原G107线K1594)处设置的非现场执法系统。经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辆为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59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认定标准,该车辆超限4900千克,超限率为15.81%。已通过路侧情报板告知驾驶员该车辆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车辆所有人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知道该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后,于2023年2月17日委托驾驶员周新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唐田超限检测站接受调查。经查,该车辆为四轴货车,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该车辆所有人为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周新办理了相应《从业资格证》。当事人表示货物已送到,本次未收取运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经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铜鼓县家家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擅自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公路管理第14项: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当事人的车辆为四轴货车,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5900千克,超限4900千克,超限率为15.81%,违法程度属于较重,违法情节为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罚基准为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