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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13 11:18: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罚处[2022]08-56号),涉及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罚处[2022]08-56号

当事人: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3129108W

住所:晋江市安海镇前蔡村工业小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埕               

经营范围: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加工。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22SX032458),该检验报告体现当事人生产的“裙带菜”(商标:美浓,生产日期:2022-01-12,规格:80克/袋)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裙带菜”(商标:美浓,生产日期:2022-01-12,规格:80克/袋)产品库存。当事人现场可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出入库台账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用360浏览器登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IP网址为http://220.160.52.165:8081/fdauser/publicIndex.jsp)查询到上述批次“裙带菜”的生产销售记录,并截图用打印机输出打印交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提起复检,2022年9月14日,我局收到复检报告,执法人员于2022年0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报告编号:JS2022MFJ0052),复检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即报领导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产品已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销售给连云港百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无库存。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22SX032458)后立即启动食品召回,但因产品已全部销售至终端,无消费者退货,未召回到上述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成本4.01元/包,售价4.5元/包;本案货值金额1854元(412包*4.5元/包),违法所得1800元(400包*4.5元/包)。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生产、出入库、销售台账、成本核算表、成品出入库台账、销售单据等、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22SX032458)、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报告编号:JS2022MFJ0052)、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埕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召回公告、召回计划表、召回总结、连云港百涵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2023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2]08-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本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裙带菜”,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曾因生产的“裙带菜”(商标:美浓(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9-17,规格:80克/袋)产品监督抽检铅不合格在2022年03月15日被我局处罚过(晋市监处字[2022]08-13号)。本案涉案不合格产品“裙带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12日,在上一次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3月15日之前,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的规定,适用一般情节,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1800元。

以上款项合计柒万壹仟捌佰元整,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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