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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023-03-13 10:50: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3〕20-003号),涉及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3〕20-003号

当事人: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L00975089P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林麒路16号B栋

法定代表人:柯燕茶

经营范围:制造:糖(白砂糖),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蜜饯,糖果制品(糖果、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糕点、面包,速冻食品,鸡精,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复合调味品,饮料;加工:食用植物油,水果和坚果;香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与检测认证监督管理科交办单(编号:计2022038号),2022年11月3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林麒路16号B栋的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No:20220017):产品“双龙白砂糖”(商标:双龙园,净含量标注:454克/包,生产日期:2022-07-28),该检验批的标注值:454g,平均实际含量:453.04g,标准偏差:0.61g,修正值:0.52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453.6g,检验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对产品“双龙白砂糖”(商标:双龙园,净含量标注:454克/包,生产日期:2022-07-28,生产者: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检,2022年8月8日晋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No:20220017),结论显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双龙白砂糖”(商标:双龙园,净含量标注:454克/包,生产日期:2022-07-28)106包,成本价2.8元/包,定价2.92元/包。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抽取10包用于出厂检验和留样;2022年8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事人成品仓库抽检13包;剩余83包放于当事人成品仓库,尚未销售。据此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09.5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有建立涉案不合格批次“双龙白砂糖”的生产销售纸质台账,但未及时按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2023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3〕2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

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净含量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检验不合格,且能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裁量标准35058254-CF-194职权编码一级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

一、对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双龙白砂糖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309.5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食品的行为,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7日内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上述款项共计309.52元,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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