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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过期食品 上海晓微贸易有限公司被罚5000元

2022-12-07 14:00: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晓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9日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净含量:64g,2块装)。接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到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1770 号-1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见当事人调料品柜台内销售家乐浓汤宝(净含量:64g,2块装)10 盒,生产日期为20200919,保质期为12个月,现场超过保质期,销售价为6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2年1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2022 年1月11日,该局查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净含量:64g,2块装)食品10盒,生产日期为20200919,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4.88 元/盒,销售价是6元/盒。截至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1盒,未售出上述食品10盒,货值金额66元,违法所得1.12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的行为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家乐浓汤宝(净含量:64g,2块装,生产日期为20200919)10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的行为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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