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公开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西安临潼豫东农资经销中心销售禁止使用农药案、西安阿农汇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农药案等。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农(农药)罚〔2022〕1号 | 西安临潼豫东农资经销中心销售禁止使用农药案 | 西安临潼豫东农资经销中心 | 91610115******3X5F | 徐*东 | 2022年6月1日执法人员在豫东农资经销中心检查时发现豫东农资经销中心未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销售农药建立进、销货台账;在其农药库房发现禁用农药“百草枯”水剂八箱108瓶、“硫丹”七箱146瓶,合计15箱254瓶。 | 1、责令停止经营涉案的禁用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455元; 3、没收未销售的禁用农药“百草枯”水剂八箱108瓶、“硫丹”七箱146瓶,合计15箱254瓶; 4、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7月22日 |
2 | 临农(农药)罚〔2022〕2号 | 西安阿农汇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农药案 | 西安阿农汇商贸有限公司 | 91610115******R | 柏*娟 | 西安阿农汇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开始销售农药,并获得销售收入94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940元;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8月26日 |
3 | 临农罚〔2022〕4号 | 西安市临潼区万邦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案 | 西安市临潼区万邦农业专业合作社 | 93610115******525A | 张*峰 | 西安市临潼区万邦农业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并未按责令整改要求将生产记录和投入品台账补充完整。 |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9月28日 |
4 | 临农罚〔2022〕3号 | 西安市临潼区浩民养殖厂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西安市临潼区浩民养殖厂 | 92610115******PW8E | 毛*华 | 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西安市临潼区浩民养殖厂相关证照及养殖档案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存在养殖档案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情况。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玖佰元整(¥9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完善养殖档案记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9月26日 |
5 | 临农罚〔2022〕5号 | 西安市临潼区鸿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西安市临潼区鸿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610115******653L | 李*天 | 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西安市临潼区鸿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及养殖档案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存在养殖档案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情况。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玖佰元整(¥9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完善养殖档案记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