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投诉>>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在这里试点

2022-11-11 18:08:42 市说新语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等部署,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在吉林、广东、四川、新疆四省区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开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的政府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浏览。目的是减少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发挥消费者充分知情、自主选择的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来引导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使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公示不是“黑名单”,市场占有率高的经营者,客观上消费纠纷往往也比较多,还需要关注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处理投诉的效率、自身改进的情况等。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各地探索试点,取得一批有益经验,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不断提升。在此基础上,总局开发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吉林、广东、四川、新疆四地开展试点。公众可以访问https://jl.tsgs.12315.cn(吉林)、https://gd.tsgs.12315.cn(广东)、https://sc.tsgs.12315.cn(四川)、https://xj.tsgs.12315.cn(新疆)进行查询浏览。

试点阶段,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问题、处理结果和处理部门,并按照时间、地域等由系统自动排序、供公众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将提高公示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或者经营者认为公示信息有误,可以向公示部门申请复核。

欢迎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试点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面情况,持续优化公示工作。希望广大市场主体以公示为契机,全面提升诚信守法意识和商品服务质量,共建共享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小羊驼”第5次走进进博会

  • 上海第五届进博会汽车展区参展企业纷 ...

  • 昭通威信:“扎西瑶鸡”变身致富“金 ...

  • 第五届进博会掠影

  • 充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