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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益美口腔门诊部违反广告法被罚

2022-11-09 10:16: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佳益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2022年5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后对上海佳益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见当事人发布于大众点评网站的团购商品“澳洲POLA牙齿美白”产品,价格1488元,团购详情页中含有具体医疗器械使用有效率的图片说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7月20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是在汾西路96号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口腔门诊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从南京雅脉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购了由上海汉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澳洲POLA 牙齿美白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2635011)2套,共计1920元。为推广该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在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大众点评)上发布相关产品的团购链接。产品“澳洲POLA 牙齿美白”,团购价格1488元;在该产品的团购链接详细介绍里放置了两张图片中标注有“美白前、美白后”含有该具体医疗器械使用有效率的图片说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9月5日和2022年2月28日售出该产品各一套。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至2022年8月15日发布上述团购链接,广告费用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即大众点评APP)推出商户通进阶版的产品,该产品是将原12个产品进行打包成为的新的产品形态,最终该“澳洲POLA 牙齿美白”广告费为2000元/年。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15日将上述产品的链接下架处理。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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