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罗香路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沪市监徐处〔2022〕042022000374 号显示,现查明:2022年5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166号1层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罗香路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销售的“辣么卤力”牛肉摇麻花(生产日期:2022.02.17,保质期:8个月)未明码标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该局依法于2022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