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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05-11 21:4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陕西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建立了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办了一大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会同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榆林市榆阳区君子聚烧烤金沙路店、榆林市榆阳区君子聚烧烤航宇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其中12瓶西凤酒(六年陈酿)经辨认不属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经查,这12瓶西凤酒(六年陈酿)是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调查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12000元;2.没收侵权商品12瓶西凤酒(六年陈酿)。

典型意义:依法查处、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应。同时通过此案的办理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神木市医院发布未经审批违法广告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2年3月16日,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神木市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文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发布了内容为“皮肤科最新引进德国沃曼WaldmannUV系列紫外光治疗仪”的真人对比图、“神木市医院皮肤科治疗前后对比图”、“调Q激光治疗”的真人对比图、“光子嫩肤治疗”的真人对比图、“神木市医院皮肤科激光美容治疗前后对比图”的医疗广告。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广告费用(1180元)2.4倍的罚款,罚款2832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神木市医院未经审批发布违法广告,既影响了广大患者的就医选择,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医疗广告市场,对净化医疗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警示作用。

三、府谷县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存在超标准收费2项,一是电子阴道镜检查(311201004a),执行标准50元/次,规定标准11元/次,数量为664次,超收金额25896元;二是经颅多普勒彩色血流图(22040001)执行标准102元/次,规定标准60元/次,数量为129,超收金额5418元;此两项合计31314元。存在扩大范围收费1项:门诊静脉采血,执行标准3元/次,数量78899,共计236697元。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规定,门诊检验不再收取采血费,实际当事人门诊检验仍在收取采血费。存在重复收费1项:引流管更换,执行标准10元/根,数量为450根,共计4500元。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规定,引流管引流(120900001b)项目中已包含引流管更换项目。存在3项自立项目:一是三维牵引术(42000001A)实际执行标准250元/次,数量6次,共计1500元;二是驾驶证申领表,实际执行标准30元/次,发生109次,收取金额3270元;三是其他费,实际执行标准60元/次、135元/次、240元/次、392元/次、584元/次、960元/次等,发生2565次,收取金额413278.78元。以上3项自立项目收费金额共计418048.78元。上述四类7项收费合计金额690559.78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五)、(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690559.78元;2.没收违法所得690559.78元,罚没款合计1381119.56元。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及民生的医疗服务机构违法收费行为,倒逼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保护了患者的切身利益,为群众营造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四、府谷县庙门沟镇粮油批发部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及销售净含量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大米案(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府谷县庙沟门镇粮油批发部,对销售的定量包装10KG欢喜福珍珠大米现场随机抽样3袋,平均重量8.85KG,计量偏差11.5%,大于计量偏差1.5%,不符合国家规定。销售的定量包装10KG欢喜福珍珠大米现场随机抽样3袋,平均重量8.9KG,计量偏差11%,大于计量偏差1.5%,不符合国家规定。且该店一台电子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执法人员用标准砝码抽检电子,电子秤上显示的重量和砝码一样重。

调查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3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43.34元,罚没款合计3743.34元。

典型意义:“民生领域计量违法”是该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之一,此案的办理,有利于切实打造诚信有序的经营秩序,提升商户计量器具检定意识及诚信经营意识。

五、靖边县刘某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2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在靖边县刘某某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正售卖的南孚5号(1500粒)、7号(1198粒)、南孚大号(180粒)、丰蓝1号(400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2600元;2.没收南孚5号(1500粒)、7号(1198粒)、南孚大号(180粒)、丰蓝1号(400粒)。

典型意义:“南孚”电池作为群众常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销量大,通过严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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