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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

2022-03-15 14:35: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作为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来临,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维权观念。

1.平湖市某商店销售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8日上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件,称其在平湖某商店中购买的破壁灵芝孢子粉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查明,当事人平湖市某商店从他人处购进外包装标有保健作用等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灵芝破壁孢子粉,并放于其经营的商店内以10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和销售记录凭证。

2022年1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案件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前消费者关注养生保健,在购买产品时要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加强消费维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2.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4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某公司的普通化妆品产品广告中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推出一款面膜产品,该款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在1688(阿里巴巴)平台销售页和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视频及宣传页面中宣称该款面膜产品具有“美白淡斑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该款面膜产品具备广告中所称的美白祛斑功能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也就是说具有“美白淡斑”功效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必须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准“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的注册证号。若不慎购买到“名不符实”的化妆品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3.平湖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侵犯“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ARROW”商标注册人举报,反映平湖市独山港镇某市场厕所内安装的卫浴产品涉嫌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市场进行检查。经查明,平湖市某建材公司承担了独山港镇某市场(装修)工程洁具安装施工项目,当事人从淘宝网店上购买标注有“ARROW”字样的卫浴产品,随后安装于某农贸市场厕所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类商标标识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亦无相关授权许可或使用许可等文件、资料。

当事人使用涉案卫浴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标有“ARROW”字样蹲便器6个、脚踏阀6个、小便器8个、坐便器2个;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件分析】

商标侵权商品,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他人的名誉,而且对消费者存在欺骗性质,扰乱消费市场正常秩序。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始终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此案件的“箭牌”也正是国内知名品牌,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切勿盲目购买标榜的所谓“品牌”,需仔细加以甄别;如遇商标侵权行为,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及时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陆某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案件简介】

2021年6月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交线索,要求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某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查明,当事人陆某为嘉兴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以开展业务为目的,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某卫浴公司、某地板公司、某建材公司等处非法获取名璟府、御珑湾、龙湖春江天玺、融创海越府、中梁壹号和滨江等小区业主名单等信息5600条。上述非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业主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内容。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向他人提供10900余条包含“业主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个人信息。

2021年9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案件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现在装修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获取第一手信息,非法获取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已成为潜规则。因此,广大消费者在接到营销电话或者骚扰短信的时候,要及时举报投诉,维护个人权益。

5.乙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甲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过工业用二氧化碳气体。经查明:乙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与A公司签订代理***桶啤的合同,乙公司于2021年1月与B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从2021年5月至7月间,乙公司向2家餐饮店销售30L***桶装啤酒;从2021年6月至7月间,乙公司某餐饮店销售20L###桶啤。乙公司在销售同时免费提供配套的扎啤机和二氧化碳气瓶用于充装工业二氧化碳。甲公司只有充装工业二氧化碳气体资质,无食品级二氧化碳添加剂充装资质。

2021年9月14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乙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广大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认真查看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来源:平湖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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