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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法检商品未报检 衡阳星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2022-03-10 17:26: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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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长沙海关网站2022年3月9日消息,衡阳海关对衡阳星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硫脲未报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海关关于衡阳星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硫脲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衡阳星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星辉

海关注册编码:430496136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13329374913G

注册地址: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2号名城大厦1210室

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当事人公司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危险品硫脲业务中,未按照规定向出口地海关申报危险品出口检验。涉及硫脲出口的报关单共计26票,货值为人民币971.12万元。

经查,涉案货物硫脲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硫脲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危险品检验。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出口法检商品未报检的违规事实。

以上行为有衡阳海关稽核科案件线索移交材料,专项稽查材料,未报检硫脲的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等资料,星强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主动缴纳保证金申请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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