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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清市监执一公字〔2022〕3号)

2022-01-21 16:22: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1日,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清市监执一公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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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清市监执一公字〔2022〕3号)

乐家充气制品有限公司清远代表处:

本局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处告字〔2022〕1号)和《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市监听告字〔2022〕1号),内容是:你单位未按规定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20年年度报告,亦未在本局责令改正限期2022年1月7日前补报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单、询问通知退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拟作出以下选择处罚:吊销乐家充气制品有限公司清远代表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处告字〔2022〕1号)和《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市监听告字〔2022〕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2022年3月22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小姐、黄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79315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3号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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