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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01-14 14:58: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场监管工作要点,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主题,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进口冷链食品、国际名牌商品、校外培训机构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11次,铁腕亮剑执法,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其中不乏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有威慑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现将2021年度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缺斤短两”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江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消费者集中投诉后对江阴市10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经查,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宣称单瓶15公斤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充入重量不少于14公斤,而实际充装待售的部分上述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充入重量不足14公斤。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上述10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合计少充液化石油气226938.66公斤,多收价款918384.74元。

上述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以减少单瓶液化石油气充入重量的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江阴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上述10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97.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液化石油气销售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经营者通过减少充装数量的手段,达到变相提高价格的目的,已经形成业内“潜规则”。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关心民生诉求,细致研判每一个有深挖价值的案件线索,成功地从一个小线索办成了一个系列案件。该案的成功查办,规范了燃气行业的充装销售行为,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江阴某化妆品店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青阳分局对江阴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化妆品生产。经查,自2015年起,当事人以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的名义委托第三方生产单位进行化妆品生产,通过其自营淘宝网店进行销售。近期,当事人为节省成本及委托费用,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原料及生产设备,擅自自行生产纯露、精油等2种化妆品,并准备销售。经核算,当事人无证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9337元。江阴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59.0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保障化妆品的安全,国家通过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范。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化妆品生产消费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通过对无证生产化妆品行为的重拳打击,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守护了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江阴某公司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某楼盘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售楼大厅门口西南角和东北角天花板上及售楼处内洽谈区西南角和东南角天花板上各安装有1个标识为“海康威视”的方形网络摄像机,且摄像方向均对向售楼处大厅入口处及洽谈区域。执法人员登录名为“人脸风控管理平台”的系统进行查询,证实上述4个“海康威视”方形网络摄像机为人脸信息抓拍摄像机。经查, 2020年4月起,为防止购房客户跳单及同业竞争对手撬单,当事人在未告知到访客户有关人脸信息抓拍采集,也未征得客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在售楼大厅及洽谈区域安装了人脸信息抓拍摄像机,通过比对认购客户人脸面部识别特征及历史抓拍信息,确定客户的到访来源,为后期与房产经纪公司结算佣金提供依据。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抓拍采集人脸数据357945条,实际比对使用认购客户人脸信息662条,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予出售。江阴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受害群体。伴随信息泄露而至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日益威胁着人们的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非法经营者,形成了威慑力,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江阴某科技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澄南分局根据监测平台线索对江阴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利用“电影派”“我是种草囤货菌”“不二大叔”等多个微信公众号,以《卖声?月入3W+?有多少人还不知道这个神仙副业,超赚钱!》《老公工资2万,我全职在家月入5万:再好的婚姻,都要谈钱》等为标题,发布系列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用专业人士、课程受益者名义对课程效果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2021年4月江阴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33537.6元、罚款33537.6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江阴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广告监管领域执法整治行动,聚焦教育培训广告乱象,以案件查办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阴某公司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根据举报对江阴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运营某购物微信小程序的形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该微信小程序首页推介展示其销售商品,但无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公示。当事人为避免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在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网络销售页面中,擅自标注有“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内容,而上述商品均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作出一些单方面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案的查处,教育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阴某培训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1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新桥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阴某培训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用于收取培训费的专用收据中包含有“家长须知:……报名后概不退费……”的内容,且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未签订其他合同。当事人专用收据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阴市场监管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培训部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塑形等消费领域,个别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相对优势地位,采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导致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该案的查办,有效警示了相关行业经营者,有力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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