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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32万元!湖北恩施市公布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2-01-12 22:10: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守护“四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保护百姓利益为抓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恩施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1年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恩施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当事人经营的布朗威尔新动力苏打酒与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属于同类产品,两者的主要部分和整体构象相似,一般的消费者难以区别、容易混淆。当事人销售与动力火车酒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布朗威尔新动力苏打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布朗威尔新动力苏打酒3027瓶,并处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恩施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7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冷冻仓库肉品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冷冻仓库存放有“雨秀牌”冻精耳朵2件,超过保质期;2.存放有牛腩3件(30斤/件)和牛肉7件(30斤/件),现场不能提供该批肉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严格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2月25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雨秀牌”冻精耳朵2件(重量20㎏),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荆州市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杨”牌一级压榨菜籽油,包装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代号GB1536实为《国家标准菜籽油》GB/T1536。同时涉案食品脂肪酸组成的实测值与外包装标签上所标示的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菜籽油》GB/T1536规定要求不相符,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4月30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恩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冒专利产品案

当事人于2005年和2006年共申请4项外包装专利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四项专利权限均为十年。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未及时更换产品外包装袋,共生产销售涉案产品54件,违法所得20800元。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该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8月24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800元的行政处罚。

5、蚌埠市某饲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五得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麸产品案

2021年4月22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恩市农移〔2021〕2号),经核查,当事人将小麦麸皮和米糠进行混合,并使用非法购进、在醒目位置标有“五得利面粉集团荣誉出品”及“五得利小麦麸”等字样的包装袋进行封装,然后将擅自印制的合格证张贴至销售产品外包装袋上,通过以上方法共计封装795袋,货值金额共计636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五得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麦麸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1年5月26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标称五得利小麦麸的侵权商品共计795袋,并处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6、恩施市个体户谢某经销不合格防盗门案

2021年3月30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经销的“齐旺”牌工程门、“宋福”牌精品门、“帝伦特”牌安全门、“帝卡洛”牌钢质门、“新濠”牌钢质门(祥鹏)、“好实在”牌工程门(金凯旋)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6份,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工程门、精品门、安全门、钢质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2021年6月10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恩施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检验科化验室冰箱内库存的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中有超过有效期的诊断试剂,同时当事人还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诊断试剂用于对患者的辅助诊断,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有效率高达95%”“准确率能达到80%-95%”“使用的药物(罗派卡因)安全性高”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8月3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8、恩施市某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2021年6月2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中药材“菥蓂”(生产日期:2019-07-03,生产单位: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抽样送检,样品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浸出物标准规定不得少于15.0%,检验结果11.7%,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药品时未规范保存进货凭证,检查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入库验收登记表》未记录药品的规格、价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质量情况、处理意见,药品验收人员未签字。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9月16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菥蓂”350克、没收违法所得17.18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9、恩施自治州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经营的石油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充装间放有8个气瓶信息二维码,但无相应气瓶及气瓶信息。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微信扫描,显示上述8个二维码已使用过,现场未见上述8个二维码的对应配套气瓶,也未见相应的充装、检查记录及气瓶(钢瓶)检验有效期。同时查明,编号为1070020062的二维码截至2021年6月22日共充装石油液化气14次(瓶),编号为1070020469的二维码截至2021年6月23日共充装石油液化气14次(瓶),编号为1070020295的二维码截至2021年6月21日共充装石油液化气10次(瓶),编号为1070020959的二维码2021年6月19日充装石油液化气1次,编号为1070020059的二维码2021年6月22日充装石油液化气1次(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充装记录的对应配套气瓶信息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2021年10月14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恩施某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0年12月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恩施市某小区使用的部分电梯已经超期未检,经初步了解该小区物业管理交由当事人在管理,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2月8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8万的行政处罚。(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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