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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01-11 11:59: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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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涉及一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统一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淮市监田处字〔2021〕164号毛莹92340403MA2WFFTL9H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违法1472.73元;2.罚款10000.00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字〔2021第164号

当事人:毛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绿茵里小区9号楼102毛莹开办的小饭桌食堂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食堂工作人员正在为学生备制午餐,当事人现场提供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指派舜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凤(执法证号:D58000417)、胡志强(执法证号:D80160087)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10月25日在舜耕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第1次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小饭桌于2021年9月1日开办,并于当日提供学生就餐服务,截至我局查获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建立账册。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758.73元,违法所得为1472.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为1758.73元、违法所得为1472.73元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及营业额为1472.73元、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为286.00元的事实;

证据五、学生就餐收费票据36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学生就餐花名册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我局2021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听告字〔202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72.73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淮南市农业银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账号:12609001040020813,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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