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19-61号),涉及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滨分店。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19-61号
当事人: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滨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863C3Y
住所:晋江市陈埭桂林东路22号
负责人:黄国宝
2021年11月17日,本局西滨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晋江市陈埭桂林东路2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由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林伟明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药店在售的“代芳”甲钴胺片(生产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标示储存要求: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该款药品未放置入阴凉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存储药品,即予立案调查。
经查实:在2021年11月17日本局西滨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检查中,现场在当事人的药房内,发现药柜上陈列有3盒“代芳”甲钴胺片(生产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药品贮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现场检查中,该款药品未按规定放入阴凉区存放,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存储药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
2021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晋市监罚告〔2021〕19-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存储药品,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