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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记录与食品实际留样不一致 青鸟颐居(晋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5500元

2022-01-10 10:52: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16-161号),涉及青鸟颐居(晋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16-161号

当事人:青鸟颐居(晋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YJKT5P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晋宁路720号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晋宁路720号4号楼(颐养楼)二楼厨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9月8日早餐食品留样:白米粥、花生、包菜;核对“颐养二楼厨房食品留样记录表”留样日期:2021.9.8,餐次:早餐,留样食品名称:鸡蛋、馒头、豆沙包、咸菜、花生。食品实际留样与留样记录表严重不符。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2021年4月6日当事人因留样记录与食品实际留样不一致,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被我局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晋市监当处字(2021)16-048号),2021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晋宁路720号4号楼(颐养楼)二楼厨房进行检查,又发现早餐食品实际留样与留样记录表严重不符,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4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留样拍照及记录表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021年12月16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告字[2021]16- 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因留样记录与食品实际留样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4 [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十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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