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3-100号),涉及泉州市九百大药房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3-100号
当事人:泉州市九百大药房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WPG85X
营业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延泽社区延泽南街221号1幢、2幢、5幢、6幢、10幢连接体店面A119
负责人:吴惠娜
药品经营许可证:闽DB5955181
2021年11月15日在市局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问题:1、现场执业药师未在岗;2、处方药阿昔洛韦分散片(批号210310)未按要求贮存在20℃以下,现场实时温度23℃;3、未对进店顾客进行扫码、测温;4、未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违法,其中执业药师未在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贮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开展药品追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未对进店顾客进行扫码、测温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为查清全案,即报局领导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泉州市九百大药房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执业药师当天在岗,检查时,人正好在洗手间;处方药阿昔洛韦分散片(批号210310)未按要求贮存在20℃以下;未对进店顾客进行扫码、测温;未开展药品追溯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发票等。
2021年1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3-9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开展药品追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未对进店顾客进行扫码、测温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及疫情防控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1、责令其收到处罚决定书7日内改正;
2、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责令其严格落实扫码登记、“三码联查”、“一米线”、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