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3-99号),涉及福建人从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3-99号
当事人:福建人从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WPK13H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延泽社区昇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江
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3355058206801
2021年7月9日,本局磁灶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信函(875号、398号)投诉后,对当事人位于磁灶镇延泽社区昇翔路12号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糖果类食品生产,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果冻。在该公司仓库内查到当事人生产的成品:优酪果冻55kg、鸡蛋布丁40kg、什锦味布丁20kg。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上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优酷果冻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现场发现上述三种产品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对三种产品抽样送检。另检查当事人生产台帐和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上传时发现优酪果冻有上传到“一品一码”平台,而鸡蛋布丁、什锦布丁没有上传食品安全可追溯信息至“一品一码”平台。
8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三份检验报告,检验依据均是GB/T 19883-2018果冻,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4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其中优酪果冻(报告编号NO.2021(SPC)1201),检测结论是不合格项为标签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文字高度);鸡蛋布丁(报告编号NO.2021(SPC)1202),检测结论是不合格项为标签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文字高度,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的标示值);什锦味布丁(报告编号NO.2021(SPC)1203),检测结论是不合格项为标签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文字高度,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的标示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予以立案,同时执法人员经报领导审批依法对其仓库内未使用完标签(优酪果冻标签164张,鸡蛋布丁包装袋25个、什锦味布丁包装袋85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当事人优酪果冻上的标签标注着“品名:优酪果冻(芒果味);配料:水、白砂糖、果蔬糖浆、魔芋粉、可可粉、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结冷胶、刺槐豆胶、黄原胶、氯化钾、乳酸钙、柠檬酸、DL-苹果酸、柠檬酸钠、甜蜜素、山梨酸钾、二氧化钛、柠檬黄、诱惑红、食用香精)。”优酪是俗称的酸奶,或是含有乳酸菌成分。当事人在生产的时候添加了由奶粉、白糖和水发酵后的发酵液,便会产生乳酸菌成分。当事人添加了发酵液,但在标签里并未进行标明。该批次优酪果冻2021年7月6日生产的,该批次一共生产了7件,每件12桶,每桶660g,总数是55.4kg,散装库存55kg,成品以5.95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每桶利润0.5元,销售金额499.8元,库存货值为327.25元。至案发时止,优酪果冻一共生产销售了28件(12桶/件),每件售价71.4元,销售金额1999.2元,获利168元。据此认定,优酪果冻货值金额2326.45元,违法所得168元。
经对涉案产品鸡蛋布丁的标签标识抽样送检(报告编号:NO.2021(SPC)1202),检验结果为:蛋白质的检出数值为0.098g/100ml,而当事人在该款产品标签上标识的数值为(每100ml)蛋白质1g。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规定,食品的蛋白质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涉案产品蛋白质的标识值与检验结果不符且超出了允许误差范围。该批次鸡蛋布丁2021年7月6日生产的,该批次一共生产了154.7kg,每件15袋,每袋306g,散装库存40kg,成品以37.5元/件的价格销售了9件,每袋利润0.3元,销售金额337.5元,库存货值为325元。至案发时止,鸡蛋布丁一共生产销售了25件(15袋/件),每件售价37.5元,销售金额937.5元,获利40.5元。据此认定,鸡蛋布丁货值金额1262.5元,违法所得112.5元。
经对涉案产品什锦味布丁的标签标识抽样送检(报告编号NO.2021(SPC)1203),检验结果为:蛋白质的检出数值为0.036g/100ml,而当事人在该款产品标签上标识的数值为(每100ml)蛋白质1g。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规定,食品的蛋白质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涉案产品蛋白质的标识值与检验结果不符且超出了允许误差范围。该批次什锦味布丁2021年6月28日生产的,该批次一共生产了49.7kg,成品以37.5元/件的价格销售了6件,每件15袋,每袋330g,散装库存20kg,每袋利润0.3元,销售金额225元,库存货值为150元。至案发时止,什锦味布丁一共生产销售了21件(15袋/件),每件售价37.5元,销售金额787.5元,获利94.5元。据此认定,鸡蛋布丁货值金额937.5元,违法所得94.5元。
据此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526.45元,违法所得为375元。
当事人三种产品均未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可追溯平台,且三种产品因当事人未进行审定,致使标签标示上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文字高度经抽样送检均为不合格。当得知检验不合格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其中优酪果冻的标签是当事人根据配方自行设计后,委托晋江市宏信印刷厂加工的。鸡蛋布丁和什锦味布丁的标签是由客户恋尚宝岛提供的。剩余的优酪果冻标签164张,鸡蛋布丁包装袋25个、什锦味布丁包装袋85个,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投料表、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召回公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现场照片等。
2021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3-9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按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属于《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鸡蛋布丁、什锦味布丁标签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优酪果冻未按食品安全标准标注食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及未按食品安全标准标注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 (优酪果冻标签164张,鸡蛋布丁包装袋25个、什锦味布丁包装袋85个);
3、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4、处以罚款24100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