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3-98号),涉及泉州扬美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3-98号
当事人:泉州扬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L033592062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洋尾下保后
经营者:谢国明
2021年8月3日,根据福建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标称为泉州扬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生制品(肉糜类制品)玉米肠的包装上标明该产品使用了添加剂“红曲红”,2021年8月18日,接到另一投诉人对该公司的该产品的同样的投诉,2021年8月20日,收到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厦同市监案移(2021)3173号,同样是泉州扬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生制品(肉糜类制品)玉米肠的包装上标明该产品使用了添加剂“红曲红”,2021年8月27日我局对该公司生产的玉米肠进行抽检,2021年9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未在该公司生产的玉米肠内发现添加“红曲红”的情况,当事人标签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全案,即报局领导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当事人玉米肠上的标签标注着“品名:玉米肠(速冻调制食品);配料:猪肉、鸡肉、淀粉、水、大豆蛋白粉(大豆及其制品)、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磷酸酯双淀粉、食用香精香料、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红曲红、亚硝酸钠、胶原蛋白肠衣)”。经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编号YHW20210827008),检验结论:未检出红曲红素。
当事人主要生产肉丸类产品,于2020年10月开始生产玉米肠。投产前拿了其他厂家的包装袋让印刷厂进行借鉴设计,印刷厂设计完成后,当事人未认真审核直接让印刷厂进行印制并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生产的时候未添加 “红曲红”。至案发时止,玉米肠一共生产了1200包(20包/箱),成本价每包6.5元,以每包8-1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1140包,获利360元。包装袋一共印制了7000个,用了1200个,剩下5800个。以上剩余玉米肠及包装袋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据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7800元,违法所得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单、移送函、询问笔录、投料表、召回公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
2021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3-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玉米肠标签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虚假的违法行为;
2、没收标签虚假的包装袋5800个、成品玉米肠3箱共60包(其中2包已用于抽样送检);
3、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4、处以罚款14640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