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2021〕06-124号),涉及晋江市唛欣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2021〕06-124号
当事人:晋江市唛欣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01N20J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英墩商住区西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午
2021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唛欣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在配料间发现正在使用复配烘烤食品乳化剂(生产日期:2021年7月19日),现场执法人员登陆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该乳化剂并未及时录入,当事人未及时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在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系统平台上进行网上上传录入,其行为涉嫌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未及时录入。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35058206098)。当事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对公司的相关信息在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上进行网上注册。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没有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及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2021)06-19号]。2021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晋江市唛欣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正在使用复配烘烤食品乳化剂(生产日期:2021年7月19日)仍未按照规定在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平台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及时录入。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2021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1)06-1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未及时录入,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51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伍仟壹佰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