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 2021 〕 12-188号),涉及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1〕12-188号
当事人: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9608232XF
住所: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龙英路东三区***
投资人:陈展林
2021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医院的阴凉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1℃,现场抽查药品头孢呋辛酯胶囊(批号A190303)、克拉霉素片(批号210102),上述药品的贮藏条件均要求在阴凉处(不超过2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021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阴凉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1℃,现场抽查药品头孢呋辛酯胶囊(批号A190303)、克拉霉素片(批号210102),上述药品的贮藏条件均要求在阴凉处(不超过20℃),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
2021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1〕12-1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