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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0 10:35: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 2021 〕 12-188号),涉及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1〕12-188号

当事人: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9608232XF                           

住所: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龙英路东三区***                               

投资人:陈展林              

2021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医院的阴凉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1℃,现场抽查药品头孢呋辛酯胶囊(批号A190303)、克拉霉素片(批号210102),上述药品的贮藏条件均要求在阴凉处(不超过2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021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阴凉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1℃,现场抽查药品头孢呋辛酯胶囊(批号A190303)、克拉霉素片(批号210102),上述药品的贮藏条件均要求在阴凉处(不超过20℃),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

2021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1〕12-1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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