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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海关关于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2〕0001号

2022-01-06 17:44: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6日,惠州海关发布关于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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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2〕0001号

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被稽查时的海关备案地址: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6号区外3号地,现海关备案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泰南路5号厂房三、厂房四。

当事人在执行C534120A0210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截至2021年6月16日,短少合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两项,分别是第2项未改性ABS塑胶粒30938.65千克和第3项改性ABS塑胶粒14710.23千克。2、截至2021年6月16日,未经海关许可,搬迁致使在海关备案场所外存放C534120A0210号电子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第3项改性ABS塑胶粒63921千克。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记录、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报关单和核注清单复印件、企业陈述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照片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1月0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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