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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济南市钦邦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140号

2022-01-05 14:52: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关于济南市钦邦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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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40号)

济南市钦邦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赖延铭,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航天大道5999号济南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仓库配套办公区116-C5;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济南市钦邦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AJ34港货车,持5100596538084号载货清单及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以跨境电商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商货物一批,从深圳湾海关物流出境车道出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有VINEGIRL身体乳(400ml/瓶)1340瓶,未向海关报检,被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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