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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国家机关名义”博眼球,违法!

2022-01-05 14:49: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有些商家为了牟取利益、博取眼球,以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商品做起了广告,消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挑战法律底线。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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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查见某商家在网站上销售一款礼盒装签字笔,并在广告宣传页面发布“公爵笔也一直被中国外交部选为国事签约笔”的广告语。

该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内容,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外交部”的国家机关形象,构成了发布禁止性广告的违法行为。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在我国,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广告,影响其公正、公平形象;同时对广告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并对其他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商家制作、发布商品广告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禁止性条款有足够认识,禁止触碰法律的底线。

消费者如果对广告有疑惑,请及时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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