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45号),涉及道县日日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45号
道县日日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熙良,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综合批发市场E2栋第5号商铺第1-2层;
2021年11月14日,当事人托深圳市祥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BS61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报关单号为:53202021E000166743。11月14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第1项鲜青瓜申报出口1000千克,实际出口500千克;第8项中生姜申报出口180千克,实际出口680千克。另有豆角50千克出口未申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生姜等与报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