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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2021-12-09 17:19: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围绕“转作风、树形象、强监管、严执法、争一流”工作思路,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结合,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豪佳花园购物广场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8月,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转办案件线索,关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豪佳花园购物广场销售的鲈鱼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豪佳花园购物广场从西安金海源水产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鲈鱼2.7kg,并全部销完,销售单价为59.8元/kg,销售金额共计156.43元,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43元;2、罚款115100元,两项合计115256.43元。 ‍

二、王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案情摘要:2018年9月4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品经营企业涉嫌销售假药,经调查该药店所销售的药品均从王某手中采购。2019年5月19日,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药店及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020年11月10日,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移送函,称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审核,该案件发生于新旧《药品管理法》交替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无法认定涉案的药品属于假药,将此案移送未央区市场监管局继续处理。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为,虽然王某销售假药行为不存在,但其行为仍存在涉嫌无证经营药品。

经查:当事人王某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从他人手中购买西安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资质,在中药材市场上采购药品、药品标签和包装袋,并在打印店自行打印西安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销售票据,假冒西安中药饮片厂业务员向药店销售中药饮片。王某所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9450元。

王某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规定,决定给予王某以下处罚:处以货值金额(49450元)2倍罚款,计人民币9.89万元。‍

三、陕西今今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案情摘要:2021年8月6日,莲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0日从广州鼎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巴西“冷冻猪去骨去皮腿肉”944件,共17000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23.8元,购货款共404600元,至案发时未出售。又查明,当事人在知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后,在经营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时,没有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进行消毒。

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万元。‍

四、西安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案情摘要:接投诉,未央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安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时享受了6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政策,但在向其下游一般工商业用户提供转供电时,未能严格执行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要求,擅自按照自行制定的电价标准向商场内经营户结算电费。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99049.1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前已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且案发后认识到位,积极协助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该局检查前已退还了部分多收电费,在调查期间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目前已全部返还或者抵扣违法收取费用,具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未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退还多收电费情况和现行电价执行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499049.17元的0.3倍,罚款计人民币149714.75元。‍

五、西安汇通名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配件商标侵权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19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接某公司举报西安汇通名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丰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包装标识为“TOYOTA”的汽车配件(1、空调格数量81个;2、轴承数量21个;3、机油格数量62个;4、火花塞数量98个)经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涉案违法经营额4091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丰田公司汽车配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全部侵权商品;2、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六、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29日,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从网上联系雄县利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制作了一批冰糖和白砂糖的包装袋,数量为1000个。其后,该公司从西安某食品批发市场购进袋装冰糖和袋装白砂糖。其中冰糖规格:12.5kg/袋,购进价为60元/袋;白砂糖规格:50kg/袋,购进价为200元/袋。购进后,该公司使用上述包装袋对冰糖和白砂糖进行重新包装,使用其自备的1台封口喷码机对新包装袋封口、喷印生产日期。包装过程中,该公司对冰糖和白砂糖原袋体所印生产日期进行了篡改,新喷印的生产日期为原包装标明的生产日期至失效日期之间的某一个日期。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公司经营场所有新封装冰糖124袋,待重新包装规格2500g的白砂糖1袋、规格1000g的白砂糖4袋、冰糖包装袋2袋(100个/袋)。截至2021年7月29日,该公司共售出新包装冰糖100袋、白砂糖2种规格各50袋,获得利润1225元。

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该公司经营上述新包装冰糖和白砂糖货值金额较少,属于《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临潼区市场监管局经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其新包装的冰糖(净含量500g)124袋、白砂糖(净含量2500g)1袋、白砂糖(净含量1000g)4袋、冰糖包装袋2袋(100个/袋);2、没收其使用的喷码封口机1台;3、没收其违法所得1225元;罚款2万元,合计人民币21225元。‍

(来源:西安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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