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监测发现的线索,发现某企业服务公司在自建企业网站发布的商业广告中有“公司秉承以服务客户为导向,坚持深耕中国普惠金融市场。合作银行 100多家,合作机构 30 多家,提供 20 多种免费增值服务,近7年来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总计超过500亿”等广告内容,而该公司成立不足半年,上述广告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
经过立案调查,查实相关企业在实际未开展助贷业务的情况下,为吸引眼球发布上述不实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公司实际成立仅半年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宣传“近7年来帮助……”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所谓合作银行等机构和实际开展的业务数量均十分有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1.真实是广告的底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应片面追求吸睛雷人的宣传效果,采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触碰法律的红线。
2.如需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