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维生素C注射液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1〕2-008号 | 福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维生素C注射液 | 福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5837685882513
| 卢昌芽 | 当事人共购进维生素C注射液(批号:2102232A4;生产单位: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2400盒,经监督抽检及复验,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为劣药。该批次产品共售出2247盒,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1797.6元。经调查,当事人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销售,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维生素C注射液(批号:2102232A4)153盒;没收违法所得1797.6元(壹仟柒佰玖拾柒元陆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