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5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38号。涉及广西益泰药业有限公司金海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等12起案件。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罚[2021]72号 | 广西益泰药业有限公司金海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益泰药业有限公司金海店 | 梁丽丹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主动履行2021.11.22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来市监处罚[2021]73号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来宾新华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来宾新华路店 | 田成娟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主动履行2021.11.22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来市监处罚[2021]74号 | 来宾市兴宾区益春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来宾市兴宾区益春堂大药房 | 陆兰凤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主动履行2021.11.23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来市监处罚[2021]75号 | 广西宝芝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摩尔城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宝芝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摩尔城店 | 陈国仁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主动履行2021.11.24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来市监处罚〔2021〕76号 | 广西养心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来宾华侨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养心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来宾华侨店 | 陈后平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1.22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来市监处罚〔2021〕77号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海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海店 | 舒小梅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1.22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来市监处字〔2021〕78号 | 来宾市兴宾区东同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来宾市兴宾区东同大药房 | 江先红 | 经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处方审核员持有有效《执业药师注册证》,具备执业资格。销售处方药主要凭处方销售。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和“浓维磷糖浆”处方药共2种。在未取得处方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因此,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1.23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来市监处罚〔2021〕79号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来宾海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来宾海景店 | 田成娟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枯草杆菌二联活菌肠溶胶囊(生产厂家: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010013,生产日期:20210210,有效期至20240131,规格:10粒),数量为1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主动履行2021.11.23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来市监处罚〔2021〕80号 | 广西宝芝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金海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宝芝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金海店 | 黄益评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1.23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0 | 来市监处罚〔2021〕81号 |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华侨市场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华侨市场店 | 黄益评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1.23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1 | 来市监处罚〔2021〕82号 | 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大桥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来宾大桥路店 | 陈丽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1.24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2 | 来市监处罚〔2021〕83号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同心堂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同心堂店 | 田成娟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1.24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