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酉阳县衡生万木十八店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1〕255号
当事人:酉阳县衡生万木十八店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10L3D17;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万木镇月亮村5组;
投资人:陈奎;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23日;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食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
2021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万木镇月亮村5组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摆放在药柜中待售的5盒百神活血止痛胶囊、4盒广云堂牛黄解毒片、3盒东方宝咳宁颗粒截至检查之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并且无任何警示标志。上述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重庆市酉阳县万木镇月亮村5组开展经营活动,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局许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投资人于2019年11月12日以5.2元/盒的价格从重庆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盒东方宝咳宁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903;规格:8袋/盒;产品批号:20190720;生产日期:2019/07/01;有效期至:2021/06),销售价格10元/盒;于2019年12月7日以3.68元/盒的价格从重庆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盒广云堂牛黄解毒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411;规格:50片/盒,产品批号:191002;生产日期:2019.10.08;有效期至:2021.09),销售价格6元/盒;于2020 年3月18日以4.2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百神活血止痛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20018;规格:24粒/盒;产品批号:190801;生产日期:2019/08/01,有效期至:2021/07),销售价格10元/盒。当事人将上述三种药品与其他还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摆放在药柜中进行销售,并且无任何警示标志。至案发3盒东方宝咳宁颗粒、4盒广云堂牛黄解毒片、5盒百神活血止痛胶囊未销售,但均已超过有效期。三种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0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陈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重庆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的数额。
本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渝酉阳市监告字〔2021〕283号《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药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未尽到对超过有效期药品及时清理下架的义务,造成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然与有效期的药品一起陈列在药柜中待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少,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工商银行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3100019529264037071)。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