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布吉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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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持报关单530120201010535856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一批,第一项货物命中目的地事中查验指令。2021年6月8日,布吉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目的地查验,发现所有货物均已被领取用于返工生产,无法落实目的地查验。涉案货物涉及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3150个,货值约合人民币69186.6元。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