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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温州贝西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2021-11-10 15:17: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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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温州贝西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1〕00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知字〔2021〕007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温州贝西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3960ELK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309室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东来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法国一批男式单鞋,报关单号292120210000322467。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DIDAS”标识的运动鞋850双,货值合计8500元人民币。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运动鞋上使用的“ADIDAS”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ADIDAS”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ADIDAS”标识的运动鞋850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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