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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六大类共17件互联网刷单炒信典型案例

2021-11-09 11:1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江苏省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互联网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网络市场交易环境。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件182件、罚没金额1062.1万元,均位居全国前列。

为进一步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17件典型案例。

一、利用员工、亲友等熟人“自刷”的方式进行刷单炒信

为了提升同行业排名,吸引消费者购买,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伪造销量进行刷单炒信,这些商家在初期往往选择“自刷”的方式,即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以及用户评价等信息。

案例1 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器公司组织员工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器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类电动工具的生产、销售,并在天猫平台设立了2家网店扩展销售渠道。为谋求竞争优势,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组织员工联系外地熟人实施虚假交易。订单完成后,订单交易信息记入当事人天猫店铺销售情况,货款由当事人返还购买人并给予一定数量的佣金。该公司通过该办法快速提升2家网店在同行业中的排名。经查证,2020年9月至案发,该公司共实施刷单274笔,占网店成交订单总数的73.9%,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0456.9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徐州市某服务公司通过员工及雇佣刷手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徐州市某服务公司为提高其名下的两个网络店铺的销量及好评率,指使其公司员工及联系职业刷客,多次在其网络店铺内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好评。经查证,虚假交易金额及支付的刷单费用共计21519.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沈某自行并雇佣他人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沈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一家名为“花木经营部”的网店,销售进口四季花等花卉苗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2021年4月19日对其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铺页面显示全部订单数260单,但实际交易量却只有78单。经查,当事人自己刷单12单,并付费雇佣他人刷单170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宜兴市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宜兴市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至4月,为了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增网店销售量,在“玩物得志”平台通过网络虚假交易(刷单)方式提高当事人网店的销售量。具体操作方式为当事人先在“玩物得志”平台上分别注册一个销售账号和刷单账号。随后,当事人使用刷单账号下单,但其销售账号实际不发货,而是由当事人在平台上填好物流单后完成交易,从而提高其网店在“玩物得志”平台的销售量。至案发止,当事人2020年2月份至4月份总计虚假交易额767962元,刷单笔数为2559笔。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交易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二、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者成立公司组织刷手进行刷单炒信

随着刷单炒信手段的升级,逐渐衍生出专门帮助网络商家实施刷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这些第三方平台往往同时具备“刷单”组织者及平台运营者的双重身份。商家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施刷单,第三方平台主动为商家与刷手的资金提供担保。这种平台交易模式过程隐蔽、分工明确、成本低廉、效率惊人,其产业链的主要参与者有组织者、卖家和“刷手”。其中,组织者居于核心地位,是执法机关打击重点。

案例5 苏州市吴中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刷手”帮客户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中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帮助客户网店店铺提高在电商平台内的流量、销量等数据,自2019年起帮助多名网店商家进行刷单炒信。商家把刷单需求的商品信息、数量等提供给该公司运营人员并转款,由当事人安排刷手操作,商家不实际发货,通过虚假订单的交易数据提升网店店铺的访客流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刷单套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商家签订美团店铺代运营协议,为商家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店铺提供代运营服务,根据商家需求和具体服务内容,分别收取4种不同套餐费用。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寻找写手来根据商户要求编辑文案进行好评业务操作,访问商户店铺增加商户的曝光率、访客数量和店铺收藏数量。至案发止,当事人签约商家6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金额合计309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7 苏州市吴中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充当刷单平台的“掮客”帮助客户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中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网络推广、电子商务运营公司,通过与电商平台内的网店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给客户提供网店装修、运营、推广等服务。为帮助客户的网店店铺提高在电商平台内的流量、交易量等数据,当事人把第三方刷单平台(“淘大侠”和“源计划”两家)介绍给客户进行刷单炒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通过充值刷单平台“流量宝”进行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为提高自己网店在同类产品淘宝网上的排名,通过一家名为“流量宝”的刷单平台实施刷单。当事人预先在“流量宝”平台上充值一定的金额,并在“流量宝”平台上发布信息,包括产品、佣金、刷单数。刷单结束之后,平台会推送给当事人刷单的订单号,而对此类订单当事人均是通过邮寄一包小石子代替商品。刷单结束后,“流量宝”平台自动给刷手结算佣金,随刷随结。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刷单75笔,支付佣金1095.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张家港市某淘宝网店通过充值刷单平台“阿尔卑斯”从事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市某淘宝网店主要从事各类机械产品的网络销售,为提高网店竞争力,通过充值一家名为“阿尔卑斯”的刷单平台,进行刷单炒信。当事人在该刷单平台先后充值了1500元,并以1:1的比例兑换成平台金币用于支付刷单费用。至案发止,当事人通过刷单平台完成了4件“油门控制器”、28件“增压泵”、53件“自动离合器”刷销量的任务,另外还完成了2件“增压泵”刷好评的任务,涉案网络虚假交易总金额为373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通过修改评价或“好评返现”等手段虚构好评

一些不法网络商家为提升销售业绩,花钱请人修改评论或者采用“好评返现”手段,即通过货币返现对消费者进行交易贿赂,诱导消费者对产品和交易作出非客观评价的行为。该行为有违网购评价的客观真实原则,不仅破坏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体系,损害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更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消费者进行购物决策。

案例10 常熟市某百货商行诱导消费者更改好评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常熟市某百货商行在检查中被发现其运营人员使用的电脑内有大量涉嫌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用户评价的excel表格,内容包括“订单编号”、“买家昵称”、“电话”、“评价时间”、“原评价”、“更改时间”、“评价”、“备注”等。经查,当事人从抖音店铺导出消费者评价记录,并针对评价记录中的中评和差评记录,通过抖音留言或者电话方式联系相应消费者,承诺消费者将评价改成好评后,会通过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给消费者发送3至10元的现金红包。该商行用此方式提升抖音店铺的评价等级,至案发止,当事人诱导消费者对售出商品从中评、差评改成好评共计19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11 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子商务公司诱导消费者更改好评案

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一家从事男装销售的网络店铺。从2020年11月开始,当事人与第三方运营公司达成协议,由第三方为其运营网店,并提供“差评改好评返现”服务,即通过返现的形式诱导客户删除“带图中差评”图片,并给予正面的文字追评,使其他消费者浏览用户评价时无法获取真实的评价内容。至案发止,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诱导客户将差评改为好评的订单数量为872个,给予客户支付宝返现的金额合计591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扬州市江都区某饮品店“好评返现”案

基本案情

扬州市江都区某饮品店为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提升在美团、饿了么排名,增加外卖流量、提高产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宣传卡片共约10000张,随美团、饿了么外卖发送,印制费用约2000余元。宣传卡片上显示,顾客收到外卖后,根据要求确认收货并给予五星带图带字样的好评后,再添加店铺微信并发送五星好评截图就能获得金额不等的奖励。具体方式为:当事人与顾客进行石头剪刀布游戏,顾客赢则奖励2.8元红包一个,平手奖励1.8元红包一个,顾客输则奖励0.8元红包一个。2020年6月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印有“好评返现”宣传卡片2013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四、利用“水军”虚假包装成“网红”“爆款”直播

抖音直播带货是当前互联网经济领域一种新型市场营销形式。消费者通过抖音直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判,该“内容评判”也同时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在巨大的流量和经济利益面前,部分经营者通过“作弊”方式虚构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交易量和评价等拉动“直播带货”,取得竞争优势,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案例13 赖某利用直播间“水军”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赖某自2020年12月开始与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达服饰商行进行合作,为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抖音平台上做直播视频(直播销售服装)营销。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在常熟市万达广场某号店铺进行直播活动时,发现直播间人气下降,便让宋某联系水军帮助其提升人气。宋某通过微信联系专门在直播上刷人气的组织,并通过微信将费用转给对方,金额是130元,转账说明为“1.19冠军100/3小时”。上述金额是当事人为增加直播时候在线人员显示数量而支付的在线水军费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五、利用伪装成真实快递的“空包”进行刷单炒信

“空包”是指空的快递、包裹。部分商家为提高销售量,利用形式上“真实的交易”来掩盖实质上“刷单炒信”的行为。商家请刷手刷单的同时,也联系物流发空包,这样电商平台网页会有相应的物流信息显示,让整个交易过程伪装成真实交易,从而逃避电商平台规则的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案例14 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空包物流”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运营有“某食品专营店”的店铺。2020年12月,为增加网店销量和好评记录,参加拼多多平台活动吸引顾客,当事人从网络上购买空包物流单号发空包裹,通过操控多个微信号及QQ号,在“拼多多”微信小程序的“某食品专营店”拼团下单,形成店铺虚假交易记录后,商品交易数量显示在销售页面标题右上角处。至案发止,当事人使用的刷单账号为6个QQ号及3个微信号,刷单涉及12种商品共计208件。其中,涉案红枣显示的累计销量为34单,当事人自行刷单数量为33件,实际售出数量为1件,货值金额为13.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15 常熟市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常熟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在当事人运营电脑中的“卡瓦狼每日总汇”等EXCEL文件内发现有“刷单数”、“真实成交”等涉嫌从事虚假交易的情况记录。经查,自2020年3月,当事人通过网址为“http://www.baopindazao.top/”的刷单平台发布刷单任务,由刷单平台安排刷手进行刷单。刷单任务完成后,当事人将刷单情况汇总表格导出并将虚假交易订单标记为空包订单。至案发止,当事人进行虚假交易共计8751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六、保健、医美领域虚假宣传、刷单炒信问题

部分保健食品企业、医美机构为增加网店人气,增加产品及服务销量,不仅在网站页面上大肆虚假宣传,同时还通过刷单组织购买虚假交易(刷单)服务,虚构交易量。该行为不仅坑害普通消费者,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的诚信原则,破坏了网络市场环境乃至社会信任体系。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普通保健食品冒充“神药”、医美行业夸大疗效等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16 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并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某食品保健专营店”的店铺。自2020年9月开店起,当事人在该网店内分别上架了搜索关键词分别为“[当天就瘦]懒人瘦身减脂肥胖排油瘦大肚子神器茶膳食纤维酵素片”、“[正品排油片]减顽固性瘦腿瘦身排油瘦脸代餐减肚子膳食纤维神器”等商品。随后,当事人通过微信与刷单组织者进行交易,为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购买虚构交易(刷单)服务,虚构店铺内商品的交易量。至案发止,当事人共通过“刷单”虚构交易193522单,涉及8款商品,支付刷单费用685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65000元。

案例17 南京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并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南京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雇佣张某等8名刷单人员,在其大众点评网的店铺内以消费者的身份下单并支付费用,但实际并不消费。待交易完成后,当事人将下单的费用退还给刷单人员,并按照30元/单的标准给予刷单佣金。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计刷单220笔,支付刷单佣金6600元、刷单费用134776.8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0元。(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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