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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售楼处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违法!

2021-11-05 21:43:57 浙江消保委

今年“3·15晚会”,央视报道某门店安装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一旦顾客进入门店,人脸信息就会被捕捉、记录。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消保委也发现了一起售楼处违规收集人脸识别信息的案件。

【事件回顾】

2021年7月10日,有消费者向宁波市北仑区消保委投诉,称宁波某楼盘的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功能,当事人认为该售楼处违规采集客户信息,要求职能部门对售楼处这种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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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北仑区消保委同区市场监管局梅山办事处迅速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售楼案场有整套人脸识别系统物证,包括服务器(主机)、人脸抓拍机(摄像头)、人脸认证机和软件系统。

被诉方表示该套系统为安保系统,但是在现场执法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系统实际是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区分消费者来源渠道,便于与分销商结佣,对自然到访者客户没有人脸认证环节,且在采集使用前,并未明确告知业主上述信息采集具体用途。

对此,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已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本案中,首先售楼处的人脸认证机采集人脸信息,通常仅针对分销渠道的客户,对自然到访客户通常没有人脸认证环节,因此与安防无关。

其次,当事人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目的在于准确区分消费者来源渠道,便于与分销商结佣,实质是为了自身成本控制,与消费者利益无关,因此当事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无必要。

再次,案场的告知不等于征求同意,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前,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愿表示。

最后,通常开发商难以完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开发商仅以“进入人脸识别区”告知提示难以说明其合法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

北仑区消保委提醒:商家违规收集人脸识别信息是犯法的,如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拨打12345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来源:北仑区消保委)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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