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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含量超标1000多倍!这样的化妆品也敢生产?

2021-11-05 21:42: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临山市场监管所取缔了一处无证化妆品生产“窝点”,这也是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余姚查办的首例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昔日理发店变身化妆品生产“窝点”

7月5日,临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余姚市黄家埠镇有人违法生产化妆品。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实地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大门半开半闭,而店主不知所踪。

执法人员往门里一望,发现这里原本是一家理发店,店铺约10多平方米,店内的理发设备已经蒙上了厚厚的灰尘,地上堆放着许多包装箱和瓶装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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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拨打广告牌上的电话,执法人员联系到了当事人石某,石某一开始谎称自己在深圳,无法配合调查。经执法人员反复劝解、说明利害关系,最终他转变了态度,于半小时后赶到现场配合。

据石某反映,因其原来经营的理发店生意不佳,今年他就动起了经营化妆品的想法。当天,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违法生产的美白祛斑霜439瓶(20克/瓶),以及未加工的原包装半成品8袋(日霜、晚霜各4袋,1千克/袋)。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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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化妆品汞含量竟然严重超标

经查明,石某于今年1月从一位广东的微商处购进纯中药美白祛斑霜原包装产品共19千克,其中修复(霜)5千克、日霜6千克、晚霜8千克,共支付货款2100元。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且该产品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信息。随后他又从另一微商处购买了550个化妆品瓶子,共支付货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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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商处购进的原包装产品)

随后,石某通过将原包装产品直接拆封、分别灌装进对应化妆品瓶子的方式,共生产纯中药美白祛斑修复250瓶、日霜100瓶、晚霜200瓶。后将其中111瓶以15元/瓶的价格售卖给了过往消费者。以上550瓶化妆品共计货值金额8250元,违法所得1208.98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故无法召回已售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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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灌装后的化妆品)

7月8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对查获的纯中药美白祛斑修复、日霜、晚霜以及日霜原料、晚霜原料分别进行了检验。

结果显示,纯中药美白祛斑日霜、晚霜及日霜原料、晚霜原料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其中汞含量分别为1450mg/kg、1513mg/kg和1105mg/kg、1388mg/kg,均远远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汞含量≤1mg/kg”的标准规定。这些化妆品若长期使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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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

当事人在未获得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所有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208.98元,罚款9万元,合计罚没款91208.98元。

法律解析:2020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1989年首次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比旧条例的相关罚款,新条例明显加大了违法惩罚力度。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根据旧条例规定“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而新条例则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者付出的代价明显更大,法律责任更重。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化妆品市场鱼龙混杂,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选购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从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朋友圈、不明小程序等微商信息。在选购化妆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的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并索要发票和购物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如遇消费纠纷或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临山市场监管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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